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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服务人员证书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政府采购信息网 闫登明 章景忠 2024-12-06 18:48:19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某单位综合除雪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采购5辆综合除雪车,预算金额为400万元。A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拟配备的售后设备维修人员具有机械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采购人称,售后设备维修人员是根据项目采购标的特征而设置的竞争性评审因素,有利于合同履行。车辆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调试、技术咨询指导等,供应商配备优质的技术服务团队可以为采购人提供更好的专业技术服务。车辆加装的撒布机(融雪剂撒布装置)属于机械,根据《关于印发〈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相关说明,机械工程专业划分为4类专业,下设16个分支专业,其中包含设备维修专业。因此,该评分项设定机械类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与合同履行相关。财政部门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基于查证事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如何认定服务人员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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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87号令)明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22号文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评审因素时,必须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设置,必须与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例如,法律顾问项目采购,根据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需要,就可以要求服务人员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物业项目采购根据履约需要,可以要求低压电工具备相应证书;对于必须保障专业的售后服务的设备采购,可以要求售后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履约人员的证书要求,必须保证竞争性,而不是指向某一供应商特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比如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后确认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家。而且,作为资格条件的证书必须是国家认可的;作为评审因素的人员证书必须能够体现专业水准。设置人员证书要求时,还应当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合同履行无关”的释义——采购人可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本案例中,除雪车属于专用设备,需要专业的售后设备维修人员,而设备维修专业的中、高级职称证书也是国家认可的、能体现专业能力的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可以设为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作者:闫登明、章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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